詠春拳黐手比賽競賽規則
V1.1 日期: 2008 年7 月18 日 編者: 楊達榮
V1.0 日期: 2001 年3 月18 日 編者: 嚴子健
1. 競賽目標
舉行詠春黐手比賽的目的純為提高葉準同學會內各團體會員的技術水平及鼓勵同學間的互相切磋研究並嚴禁好勇鬥狠或蓄意傷害對手。
1.1 競賽性質
1.1.1 個人競賽: 在個人所屬的級別內以所取的比賽成績確定個人名次.
2. 競賽辦法
2.1 根据競賽規模, 人數, 採用單淘汰制.
2.2 每場比賽採用2 局制, 每局淨黐2 分鐘, 局間休息1 分鐘.
3. 參賽者資格
3.1 年齡規定: 18 - 55 歲
3.2 性別分組: 只設一組, 並不分設男子/女子組
3.3 參賽者必須熟練掌握詠春拳套路和有所屬團體導師推薦
4. 體重分級
以重量分為超輕量級, 輕量級, 中量級, 重量級及超重量級. 初步建議如下:
(1) 60 公斤以下
(2) 60 公斤以上至70 公斤
(3) 70 公斤以上
※最後實際的重量分級視乎報名參賽者重量分佈為考慮※
5. 量度體重
5.1 參賽者須在大會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稱量體重. 逾時作棄權論
5.2 如體重超出原報級別, 將安排到高一級別參加比賽
6. 競賽中的禮節
6.1 參賽者進場後, 站在主裁判兩側, 面向裁判團. 介紹參賽者時, 被介紹者應成立正姿勢向裁判團行抱拳禮,然後相互行抱拳禮。
6.2 比賽詰束時,參賽者在主裁判宣佈比賽結果後,先向裁判團行抱拳禮方可離場。
7. 競賽服式
7.1 參賽者必須穿著無領短袖T 恤及長運動褲
7.2 參賽者必須穿著運動鞋
8. 比賽中的規定
8.1 參賽者必須遵守大會的比賽規則, 嚴肅認真地進行比賽, 嚴禁故意傷人
8.2 在場人士只可在局間休息時, 給參賽者進行指導. 比賽進行時, 不得在場邊呼喊
或暗示指導.
8.3 比賽進行中, 參賽者或所屬團體不得要求暫停. 遇有特殊情況如參賽者受傷或身
體突然不適, 需向場上主裁判舉手示意.
8.4 參賽者不可留長指甲或戴任何飾物
9. 棄權
9.1 比賽進行中, 參賽者因傷病不宜參加比賽時, 作棄權論
9.2 三次召集未到, 或報到後擅自離開者, 作棄權論
9.3 比賽進行中, 參賽者可舉手要求棄權. 參賽者所屬團體的教練也可向場上的主裁
判舉白毛巾要求棄權.
9.4 比賽進行中, 參賽者擅自停止比賽或離開比賽場地的指定範圍, 作棄權論.
10. 比賽場地
比賽場地為 6 米乘6 米.
11. 比賽大會委員組成及職責
11.1 大會委員:
- 大會主席1 人
- 大會行政主任1 人
- 主裁判1 人
- 裁判員5 人
- 記錄員1 人
- 計時員1 人
- 檢察員1 人
- 拳證 1 人
合共 12 人. 裁判團由3-5 位裁判員組成. 裁判員由各團體派出不少於1 名裁判員出任,1 人可兼多職.
12. 委員的職責
12.1 大會主席:
12.1.1 負責整個比賽項目
12.2 主裁判:
12.2.1 宣佈每場比賽開始及結束
12.2.2 判定比賽中的得分
12.2.3 宣佈比賽結果
12.2.4 比賽中, 有權暫停比賽處理參賽者或其團體的特別要求和投訴
12.2.5 比賽中, 根據大會規則有權取消嚴重犯規的參賽者參賽資格
12.3 裁判員
12.3.1 根據大會評分準則, 即場判別參賽者的得分,交給記錄員
12.3.2 協助主裁判工作, 如有錯判或漏判時, 應及時向主裁判員示意
12.4 計時員
12.4.1 準確控制及通知主裁決每場比賽可開始及應結束時間.
12.5 記錄員
12.5.1 根據即場裁判計分表, 準確地出示參賽者的總得分給主裁判和大會主席
12.5.2 審核報名表, 編排大會比賽程序
12.5.3 登記和公佈各場比賽成績, 排列比賽名次
12.5.4 根據主裁判的裁決, 記錄雙方參賽者的得分, 罰分, 犯規及取消資格等事宜
12.6 檢察員
12.6.1 比賽前20 分鐘開始點名, 按規則要求參賽者穿著合適服式
12.6.2 負責稱量參賽者的體重
12.6.3 處理參賽者賽前臨時事宜, 如有棄權者應及時報告主裁判, 記錄員和大會行政
主任
12.7 大會行政主任
12.7.1 負責當日一切活動流程控制及安排
12.8 拳證
12.8.1 提示雙方開始及結束比賽,即時阻止衝突發生,可即時暫停比賽
13. 仲裁委員會及其職責
13.1 仲裁委員會由大會主席, 大會行政主任及主裁判組成
13.2 仲裁委員會的職責
13.2.1 主要受理參賽團體的導師或教練對裁判人員有關違反競賽規程, 規則的判有不同意見的申訴
13.2.2 接到申訴後, 會在1 小時內處理, 不得對其後場次的比賽的安排, 名次的評定及頒獎有延誤
13.2.3 根據申訴提出的情況, 必要時可以審查錄影帶以進行調查
13.2.4 經過嚴格審查後, 如確認原判有明顯錯誤, 仲裁委員會有權改判
13.2.5 仲裁委員會只對每一場次作一次審查, 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13.3 申訴程序
13.3.1 任何申訴必須在該場比賽結束後30 分鐘內, 由該參賽團體的導師或教練向仲
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13.3.2 每次申訴須交付港幣500 元押金, 如申訴得直押金全數發還. 如最終維持原判,
大會會將押金沒收作為是下次比賽的經費
14. 競賽規則
14.1 每次開始時,一方以一只伏手,一只膀手相黐,另外一方以一只伏手,一只攤手相黐,由主裁判宣佈開始比賽後,雙方以膀手及伏手互換三次後,才可以開始進攻。
14.2 比賽中, 參賽者的雙手抽離超過一秒鐘, 比賽即中斷, 雙方在主裁判指示下重新開始
14.3 禁擊部位: 腰部以下, 雙眼, 雙耳, 口, 鼻, 太陽穴, 後腦, 咽喉及頸部
14.4 禁用手法:
14.4.1 不能用頭, 膝, 肘, 指尖用於進攻
14.4.2 不能用拳, 掌根或指尖攻擊對方頭部
14.4.3 不能用反關節手, 點穴, 扼喉, 纏頸等進攻對方
15. 勝負及名次的評定
15.1 技術取勝:
裁判員以下列四項黐手的其本技術為準則, 決定其中一方表演為佳的參賽者為勝方
15.1.1 手法: 詠春攻擊及防守手法的靈活運用
15.1.2 位置: 準確地控制本身的位置及與對手的距離
15.1.3 力度: 適當地運用本身及對方的力量作出反擊或防守
15.1.4 反應: 能夠放鬆身體, 集中精神作出敏感的反應
15.2 如遇平分: 以體重較輕者為勝方, 次為以身材較矮者為勝方
15.3 個人名次: 以淘汰賽制中, 直接產生每一級別的冠軍及亞軍
16. 犯規
16.1 蓄意傷害或重擊對方者,主裁判可即時取消其比賽資格
16.2 參賽者被發現在比賽開始前12小時內,或在局間休息時曾服用興奮劑,主裁判可即時取消其比賽資格
16.2 技術犯規
參賽者或其參賽團體的成員如觸犯以下規則, 主裁判可予初次警告, 如有再犯, 主裁
判可驅遂規者離場或即時取消該參賽者的比賽資格:
16.2.1 在不利情況下要求暫停
16.2.2 恐嚇或擾亂對方
16.2.3 比賽中進行場外指導
16.2.4 對大會職員作不禮貌行為
16.2.5 比賽中, 不服從主裁判指示
16.2.6 故意拖延比賽時間
16.2.7 在主裁判指示'開始'前, 或'停止'後攻擊對方
16.2.8 使用'禁用手法'攻擊對方或攻擊對方'禁擊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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